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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大限”将至,北京、深圳、宁波等地加快入场检查融资租赁公司工作

NEWS | 23.09.2021 作者:admin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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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8日,融资租赁高管又生变故,据清廉浙江消息,一家融资租赁公司的党总支书记、总经理、常委副书记、总经理、董事长赵某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2021年9月已被撤职,目前正在接受浙江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纪委纪律审查和绍兴市监委监察调查。

据悉,赵某还曾任另一家融资租赁公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此次赵某落马,距离董事长工商信息变更不过半年时间,刚刚上任,又被匆匆被撤职,实在让人感叹。

监管部门对于违纪违法的行为绝对不姑息,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

随着银保监会在2020年规定的“三年过渡期”临近,各地区金融监管机构也加快推动辖区内融资租赁公司合规化,抓紧时间进行检查和整改,对于违法违纪的公司,坚决予以清出。9月份,已经有这些地区的监管部门陆续开展检查工作。

北京:开展融资租赁等四类行业现场检查工作


2021年8月20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网公告表示,为促进融资租赁、典当行、商业保理、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四类行业健康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北京市自2021年9月上旬起开展四类行业现场检查工作。

此次现场检查由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组织,检查组成员包括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各区主管部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行业协会相关工作人员。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此前于2021年7月15日发布公告,宣布废止《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目前尚未有最新的监管政策推出。因此,此次检查有极大的可能是依照银保监会出台的《融资租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核查有关企业的经营情况。

宁波:“一票否决+指标评价体系”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合规检查


2021年9月1日,宁波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了检查公告,表示将于近日对宁波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进行合规性检查。

检查方式:委托第三方事务所承担,宁波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派人员现场进行指导,各区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确定1-2名监管员,与第三方人员形成小组,全程参与进场检查。

检查时间:

1.自主申报阶段:2021年9月1日—9月7日;

2.进场检查阶段:2021年9—10月,每家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检查时间1~2天,具体进场时间另行通知。

检查对象:辖内35家融资租赁公司及3家商业保理公司

检查项目:2020年7月1日—2021年6月30日时间段内的新发生业务。

评价方式:就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业务运行与财务情况、经营合规与信用管理、资金往来与息费收取情况、股权变更与实缴注册资本到位情况、调整项目与禁止项目等方面设置了指标评价体系,指标总分值为100分。

进场检查流程:检查小组将全面客观分析各受检单位自主申报结果,重点关注受检单位资金来源、风险指标等相关情况。

注意事项:无故不参加合规性检查的单位将直接纳入非正常经营名单。

应用结果:市局与各区县(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将对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实施分类监管,根据检查结果有针对性地配置监管资源。

“一票否决”:如发现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存在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账外经营、暴力收贷、贷款给资金掮客、抽逃资本金、发生群体性事件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检查工作组取证留存后转行政执法环节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问题处理:合规性检查和延伸检查中发现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存在问题的,各区县(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督促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因整改难度大无法完成整改的,要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直至吊销相关经营许可。

此次宁波市检查将根据《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及《宁波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指引》(甬金管〔2021〕20号)等有关规定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评分。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检查中明确规定了“一票否决”的内容,且涉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将移送给相关部门处理,这一项表达了宁波市对于此类事件绝不姑息的态度。

山东:检查项目已成交,不日将启动检查


2021年9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1年度融资租赁公司现场检查》的项目成交公告。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暂未发出检查的公告信息,但可以预见的是,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将于近期启动现场检查的流程。

山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在2021年2月8日发布公告,公开征求了关于《山东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意见,正式文件暂未推出,但可以从此前公布的意见稿中窥得监管机构的态度,在意见稿的第十九条,明确了融资租赁公司不得参与的业务及活动如下:

(一)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二)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

(三)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四)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融资或转让资产;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或要求地方政府为租赁项目提供担保、承诺还款等;

(六)虚拟出资,虚构租赁物,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无处分权的、已经设立抵押的、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或所有权存在其他瑕疵的标的为租赁物,租赁物合同价值不得与实际价值明显不符;

(七)与关联公司之间进行租赁物低值高买、高值低租等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的交易行为;

(八)虚假宣传或误导性宣传,故意虚构融资租赁项目通过公开渠道进行融资;

(九)以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清收;

(十)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深圳:抽样选取,提前通知


2021年9月16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表示将根据银保监会《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有关工作要求,于2021年9月起抽样选取部分注册在我市的融资租赁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重点对照《融资租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核查有关合规经营情况。选取的被检查企业将提前单独通知。

来源: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地方监管机构对于融资租赁行业的检查将逐渐常态化,无论所在地区是否公布检查计划,融资租赁公司都应当先审视自身,业务和人员都是融资租赁公司能够取得长足发展的基石,打好基础才能稳步向前。

虽然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出台的监管政策有所不同,但基本要求均是建立在银保监会此前发布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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