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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区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条件

NEWS | 07.02.2021 作者:admin 分享

2020年融资租赁行业经历了一年的强监管和大洗牌,租赁行业正在变得规范有序,许多空壳、失联、经营异常的租赁公司已经被清出,与此同时,也有非常多的机构与公司仍在积极布局融资租赁企业。

 

在银保监会总的监管政策下,各地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管政策有所不同,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条件也有一定差别。

 

朴觅鑫从注册资本金、股东、高管等角度,根据公开的政策信息,整理了各地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的相关要求,供有意向在相关地区注册的公司机构查看。因篇幅有限,无法展示全部条款。

 

上海

《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1.须在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中表明“融资租赁”字样。

 

2.审批:向区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初审通过后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3.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7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应当全部以货币资金出资。

 

4.股东:股东为企业法人(设立满一年)或其他经济组织,且信用良好,三年内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控股股东承诺三年内(其他股东承诺一年内)不得直接或变相转让所持股权。

 

5.高管:董事、监事、高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高管需从事租赁业务或相关金融机构运营管理三年以上,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五年以上。

 

6.拟设融资租赁公司应在注册地设立实际经营场所,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至少在注册地所在区设立实际经营场所。

 

江苏

《江苏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1.公司名称中应标明“融资租赁”字样。

 

2.审批:申请人向县(市、区)监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监管部门形成初步意见报设区市监管部门,设区市监管部门同其他部门、单位进行会商,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后,出具会商意见,登记注册机关根据会商意见办理融资租赁公司登记注册。

 

3.股东信誉状况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纪记录,具备与出资金额相适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实力。

 

4.高管: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纪记录,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履职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北京

《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

 

1.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租赁”字样。

 

2.审批:经市金融监管局批准。

 

3.注册资本金: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为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4.股东:主要股东应为企业法人,且经营良好,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对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同一投资人及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融资租赁公司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融资租赁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5.高管:拟任董事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两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拟任高管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且融资租赁业从业经验不少于3年。

 

厦门

《厦门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

 

1.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租赁”字样。

 

2.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3.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控股股东(主发起人)原则上应当持续经营2年以上,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净流动资产大于出资额,实施本项目投资后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

 

4.高管: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1.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租赁”字样。

 

2.审批:应当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

 

3.注册资本金: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4.股东:应当为企业法人;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出资额的2倍,净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20%;承诺3年不转让股权、不将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

 

5.高管:拟任董事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法律、经济等相关工作5年以上。

 

湖南

《湖南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

 

1.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租赁”字样。

 

2.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3.股东:应为企业法人;最近1年年末净利润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净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30%;承诺3年内不转让股权、不将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同一投资人及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融资租赁公司数量不得超过2家,控股不超过1家。

 

4.高管:拟任董事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或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拟任高管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5年或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

 

辽宁

《辽宁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1.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租赁”字样。

 

2.审批:向拟注册地设区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初审同意后上报省金融监管局审批。

 

3.注册资本:不低于1.7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兑换货币,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4.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纪记录。

 

5.高管: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租赁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青海

《青海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管工作指引》

 

1.注册资本金:应一次性实缴到位且不低于1.7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2.股东:主要股东应为企业法人,最近一年财务状况良好;承诺2年内不转让所持股权、不将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

 

3.高管:高管应具备履职所需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不少于三年的融资租赁公司或相关金融机构从业经验。

 

澳门

《融资租赁公司法律制度》

 

1.公司须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的形式设立。

 

2.审批:须由行政长管经听取澳门金融管理局的意见,以行政命令预先许可;行政长官可在行政命令内订定须遵守的特定条件;许可申请应向澳门金融管理局提出,该局可就所需的文件及程序发出指引。

 

3.注册资本:在设立及存续期间,公司资本不得少于澳门币一千万元(约合人民币810万元)且应于设立时以现金全数认缴。

 

云南

《云南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1.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租赁”字样。

 

2.注册资本金:一次性实缴,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3.股东: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纪录,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出资额的2倍,净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30%,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国有企业作为出资人的,应按规定征得其主管部门的同意;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

 

4.高管: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誉良好,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履职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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