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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融资租赁公司监管文件大起底,各地政策重点一览

NEWS | 07.12.2020 作者:admin 分享

2020年1月8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继《意见稿》后,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也都纷纷出台了针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实施细则、指引文件。

 

据不完全统计,在2020年共有7个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相关文件,有北京、青海、河北、厦门、广西、云南和江苏,其中北京、青海和厦门出台的是监管指引,其余地方则是监管实施细则。除此之外,天津市也拟在年底之前公布监管实施细则。

 

 

北京:列出11项负面清单

 

2020年4月16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典当行监督管理指引(试行)》《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北京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北京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来源: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其中《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共分有七章,六十三条,包含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变更与终止具体细则,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则、风险控制以及监督管理细则等。

 

《细则》中明确提出,融资租赁企业“不得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不得向明显缺乏偿付能力的客户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不得以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或所有权存在其他瑕疵的标的为租赁物”等11项负面清单,超半数内容属于在银保监会相关文件基础上的首次出现。

 

青海:设立租赁公司应30日内送监管部门初审,注册资本实缴不低于1.7亿

 

2020年8月25日,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布关于印发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监管工作指引的通知

 

来源: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在融资租赁公司监管工作指引中明确了融资租赁公司不得出现的9项行为。同时对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提出了要求: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应自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地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初审、注册资本金应一次性实缴到位且金额不低于1.7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河北:增加5条禁止从事的业务

 

2020年8月26日,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紧随青海省,发布关于《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实施细则共7章54条,本版实施细则与银保监会于6月9日发布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差别不大。

 

 来源: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在经营规则方面,融资租赁公司变更公司名称、组织形式、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调整股权结构等,应当事先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交变更申请材料。此外,"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从事的业务或活动"从5条增加为10条。

 

厦门:注册资本不低于实缴人民币1亿,设立分支机构后不低于5亿

 

2020年9月7日,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厦门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公告,共计五则四十二条,自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本次发布的《指引》,大体方向上与此前河北发布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相差不多,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指引》明确指出设立融资租赁公司需注册资本不低于实缴人民币1亿元,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需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广西:四大亮点区别于银保监会

 

2020年10月10日,广西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布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本次实施细则共有六章,六十一条。与银保监会发布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比,有四大亮点:

 

一是规定了融资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次性实缴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二是增加了两条禁止融资租赁公司的行为:禁止虚假宣传或误导性宣传,虚构融资租赁项目通过公开渠道进行融资和禁止以非法手段进行清收。

 

三是规定了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要求

 

四是规定建立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1%的一般风险损失准备。

 

云南:约束股东参股融资租赁公司数量

 

2020年11月6日消息,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起草了《云南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意见稿》提到,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一次性实缴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此外,《意见稿》明确禁止融资租赁公司五方面业务或活动。

 

同时《意见稿》约束了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融资租赁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融资租赁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江苏: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九项规定

 

2020年11月19日,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江苏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意见稿共有八章,四十九条。

 

 来源: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在第三章经营规则中,关于融资租赁公司禁止性规定共有九项,在第十四条对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提出了九项规定。

 

天津市拟出台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年底前公布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党委常委、管委会副主任李公良透露,天津市正在制定融资租赁公司监管实施细则,根据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状况、风险状况、内部管理等方面进行分级分类管理。

 

天津市金融局副局长黎红则是表示,该细则将会在年底前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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