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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地发布融资租赁行业监管文件,明确异地展业及资本金要求

NEWS | 07.02.2024 作者:admin 分享
 

据朴觅鑫不完全统计,已经有18个省市地方发布了针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工作指引文件或征求意见稿。

 

 

2023年初,已有广西和陕西两地发布了最新的融资租赁行业监管政策征求意见稿,从文件中,有这些内容需要重点关注。

 

一、陕西:明确异地展业要求及过渡期

 

2023年2月23日,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陕西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在意见稿中,提到了租赁公司近两年都非常关注的,有关异地经营的详细规定。

 

在省外注册登记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在陕西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须为已纳入所在地监管名单的企业,并获得所在地监管部门同意后,可在陕西拟设所在地县级监管部门申请,逐级上报。

 

在省外注册登记未在本省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与本省的经济组织开展业务,必须向业务发生所在地的县级监管部门报备业务情况,县级监管部门汇总统计后逐级上报,并接受各级监管部门监管;

 

省外融资租赁公司在本省长期开展业务(连续发生业务1年以上)的应以注册登记子公司、分支机构形式报备展业。

 

由此可见,省外融资租赁公司如果要在陕西省长期开展业务,则需要设立子公司及分支机构。从文件中可以得知设立子公司实缴资本不低于10亿元,设立分支机构实缴资本不低于5亿元。

 

除此之外,陕西省还明确了过渡期的时间为2年。

 

第四十九条   【过渡期安排】本细则施行前已纳入监管名单的融资租赁公司,原则上应当在本细则施行之日起2年内达到规定的各项监管要求。中国银保监会对融资租赁公司监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广西:提高注册资本至1亿元,明确过渡期

 

2020年10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2023年1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根据《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文件精神,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进行修订并公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征求意见稿)》

 

除此之外还公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变更及终止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最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相关监管职责范围,对表述进行了规范。

 

有两个地方值得注意。

 

第一是提高了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参考了上海(1.7亿)、重庆(1.7亿)、浙江(2亿)等省市出台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注册资本金要求,结合广西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实际,把广西辖内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金从5000万提高到1个亿。

 

第七条 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第二是明确了过渡期期限。

 

与陕西省相比,广西对于过渡期的安排要更短一些。

 

在文件的第四十五条中说明:本细则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原则上应当在2023年12月31日前达到本细则规定的各项监管要求。

 

由此可见,广西境内注册资本不足1亿元的融资租赁公司需要在2023年底前进行补足,对于部分融资租赁公司来说将是很大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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